⚖️【法律科普】安養信託中,喪葬費與臨時生活費怎麼處理?【楊忠憲律師】|高雄律師推薦|高齡金融規劃|
一、誰可以請領喪葬費?不是任何人都可以
在安養信託中,
喪葬費用不是開放式給付,而是有明確順位與條件。
若契約有指定受益人
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形下:
-
由「實際負責辦理喪葬事宜的人」
-
依信託契約約定
-
向受託人申請喪葬費用給付
但必須注意的是:
同一筆喪葬費,只能擇一請領,不得重複申請。
若契約未指定受益人
若信託契約中未指定受益人,
則喪葬費的請領,會依照契約所約定的順位進行。
通常會由:
-
全體繼承人
-
或實際負責喪葬者
提出申請,並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喪葬費可以先領,還是一定要等遺產稅?
這是實務上最常被問的問題之一。
安養信託的設計是:
在一定條件下,喪葬費可以先行給付。
但前提是:
-
必須依契約約定提出申請
-
檢附必要的身分與喪葬證明文件
-
金額通常有上限
這樣的安排,是為了避免:
-
後事無人處理
-
家屬因程序卡關而無法即時支應費用
三、什麼是「臨時生活費」?給誰用?
臨時生活費,主要是為了處理這種情況:
主要受益人過世後,
後順位受益人或家屬
在繼承與稅務程序尚未完成前的生活空窗期。
臨時生活費的重點在於:
-
不是遺產分配
-
而是短期、過渡性的生活支出
-
讓生活不會因程序停擺而立刻中斷
四、臨時生活費的請領條件,其實很嚴格
臨時生活費並不是「說需要就可以領」。
通常必須符合:
-
契約中明文約定的請領人
-
提出身分證明文件
-
檢附相關稅務或繼承程序文件
在遺產稅尚未完成申報、或扣除額尚未確定前,
受託人有權要求補齊文件後,才予以給付。
五、受託人延後給付,不一定是違約
很多家屬在這個階段,
容易對受託人產生誤解,認為「銀行不給錢」。
但實際上,
如果因為:
-
遺產稅扣除額尚未核定
-
稅務或繼承程序尚未完成
導致無法立即給付,
受託人依法不負延遲或賠償責任。
這樣的制度設計,
是為了避免信託財產被錯付、濫付,
反而傷害真正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