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安養信託中,喪葬費與臨時生活費怎麼處理?【楊忠憲律師】|高雄律師推薦|高齡金融規劃|

一、誰可以請領喪葬費?不是任何人都可以

在安養信託中,
喪葬費用不是開放式給付,而是有明確順位與條件

若契約有指定受益人

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形下:

  • 由「實際負責辦理喪葬事宜的人」

  • 依信託契約約定

  • 向受託人申請喪葬費用給付

但必須注意的是:
同一筆喪葬費,只能擇一請領,不得重複申請。


若契約未指定受益人

若信託契約中未指定受益人,
則喪葬費的請領,會依照契約所約定的順位進行。

通常會由:

  • 全體繼承人

  • 或實際負責喪葬者

提出申請,並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喪葬費可以先領,還是一定要等遺產稅?

這是實務上最常被問的問題之一。

安養信託的設計是:
在一定條件下,喪葬費可以先行給付。

但前提是:

  • 必須依契約約定提出申請

  • 檢附必要的身分與喪葬證明文件

  • 金額通常有上限

這樣的安排,是為了避免:

  • 後事無人處理

  • 家屬因程序卡關而無法即時支應費用


三、什麼是「臨時生活費」?給誰用?

臨時生活費,主要是為了處理這種情況:

主要受益人過世後,
後順位受益人或家屬
在繼承與稅務程序尚未完成前的生活空窗期。

臨時生活費的重點在於:

  • 不是遺產分配

  • 而是短期、過渡性的生活支出

  • 讓生活不會因程序停擺而立刻中斷


四、臨時生活費的請領條件,其實很嚴格

臨時生活費並不是「說需要就可以領」。

通常必須符合:

  • 契約中明文約定的請領人

  • 提出身分證明文件

  • 檢附相關稅務或繼承程序文件

在遺產稅尚未完成申報、或扣除額尚未確定前,
受託人有權要求補齊文件後,才予以給付


五、受託人延後給付,不一定是違約

很多家屬在這個階段,
容易對受託人產生誤解,認為「銀行不給錢」。

但實際上,
如果因為:

  • 遺產稅扣除額尚未核定

  • 稅務或繼承程序尚未完成

導致無法立即給付,
受託人依法不負延遲或賠償責任。

這樣的制度設計,
是為了避免信託財產被錯付、濫付,
反而傷害真正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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