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後怎麼請求對方支付訴訟費用?從聲請確認到強制執行的完整流程。【楊忠憲律師、潘洛謙律師】|台北民事律師推薦
一、法源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
「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簡單來說,如果判決中只是說「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卻沒說金額,當事人要向第一審法院聲請,請求法院「裁定確認費用總額」。
二、流程圖解
✅ 步驟一:檢附資料,向第一審法院聲請訴訟費用額之確認
需備文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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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判決正本及確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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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狀(聲請確認訴訟費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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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明細與憑證影本(例如裁判費收據、鑑定費、送達費等)
✅ 步驟二:法院審查、兩造可陳述意見
法院會將聲請書送達對方當事人,雙方可對費用支出提出主張、舉證說明。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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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訴訟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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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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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重複計算?
✅ 步驟三:法院作成「確認訴訟費用額之裁定」
內容會明確載明:「訴訟費用總額為新台幣 X 元,由對方負擔全部(或一部)」,並具備執行名義效力。
✅ 步驟四:對方若未依裁定支付,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執行時應備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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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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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確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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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財產資料(如地址、銀行帳戶、不動產等)
三、哪些費用可以請求列入訴訟費用?
常見可請求項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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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起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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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鑑定、翻譯、證人旅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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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送達費、公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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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之郵資或文件影印費
**律師費用原則上無法請求列入**除非屬於特別法案件(如智慧財產案件)或雙方事先有約定。
小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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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確認費用額」不是自動進行,需由當事人主動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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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都有陳述意見的機會,法院會就雙方提供的事證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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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費用的裁定具有「執行力」,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