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欠債就領不到勞保給付?一次看懂「保險給付專戶」如何保障生活【楊忠憲律師】|強制執行律師推薦

smiley新聞背景

經濟日報及Newtalk新聞於11月3日報導,勞動部提醒,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領勞保給付、申請勞保紓困貸款時,可依法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保險給付或貸款本金,年金及一次性給付均可適用。勞動部並說明,勞保給付以外,就業保險給付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現金給付,也可以向勞保局申請開立保險給付專戶。本篇選擇兩家媒體共同關注的生活法律議題,因為它直接影響負債勞工及其家屬的基本生活;這是既有制度的提醒,並非11月3日才開始實施的新措施。

laugh核心法律爭點

一、法律保護的不只「請領權利」,還包括法定專戶存款

《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規定,領取各種保險給付的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依法開立、專供存入保險給付或指定貸款本金的專戶,其存款也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標的。白話來說,法律一方面保護向勞保局請領給付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讓款項進入法定專戶後,仍有明確保障。一般帳戶並不會因為平常拿來領勞保,就自動變成這種專戶;必須依規定申請、開立。

 

二、不是把所有錢放進「專戶」,就能免於追討

專戶有特定用途,不能當成所有財產都能存入的避債帳戶。法律保障的是符合規定的款項與專戶存款,也不代表原本欠下的債務因此消失。此外,《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另有法定扣減規定,例如已領給付經撤銷、廢止而應繳還未繳還,或尚有未清償的勞保紓困貸款本息,仍可能依法從後續給付扣減。因此,不能把「不得扣押」理解成任何情況都不能扣款。

 

三、一般帳戶已遭扣押,仍應查明款項性質

 

沒有事先開專戶,不代表只能放棄。《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也保護維持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的社會保險給付等財產,但須依款項性質、生活需要及其他財產等情況判斷。

若認為執行範圍侵害依法受保障的利益,可以檢具給付核定資料、入帳明細及生活支出證明,向執行法院說明並依法聲明異議。不過,第12條明定,聲明異議本身不會自動停止強制執行,收到命令後應儘速處理。

 

heart一般民眾可採取的三項實務提醒

 

  1. 請領前先詢問專戶。有債務或扣押疑慮時,向勞保局確認申請方式;取得開立專戶通知函後,依指示持相關文件至土地銀行分行或中華郵政辦理。

  2. 保存款項來源證明。保留給付核定通知、專戶文件及存摺明細,方便釐清每筆款項性質,避免與一般存款混淆。

  3. 收到扣押命令立即核對。確認執行機關、案號、扣押帳戶及金額,提出受保障款項的證據;不要以為銀行會自動替自己完成所有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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