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你知道你手上的勞動契約代表什麼嗎?一起來看標準勞動契約怎麼寫!【楊忠憲律師】民事律師| 勞資糾紛|勞工權益
一、契約期間:不定期契約是什麼?
契約期間是勞動關係開始的起點。在這份範本中,採用的是「不定期契約」,表示員工與雇主間的關係在沒有特定終止日期下持續進行。除非雙方有正當理由或依據法律規定(如試用不適任、資遣等),否則不能任意終止契約。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原則上契約不定期有效,終止須依法。
二、工作內容:別忽略「職務說明」的重要性!
這一項列出了受僱者的主要工作職責,例如出納、薪資發放等。這不只是讓員工知道工作範圍,也保障你未來不被「臨時加派不合理任務」。如果有爭議,這一條會成為認定的依據。
三、工作地點:彈性辦公也要列清楚!
工作地點可包含固定辦公室,也可能是多點或遠距工作。建議雇主與員工明確記載,以免日後產生出差、調動的爭議。
四、工作時間與加班規定:加班費怎麼算?
契約列出了工作時間安排(如週休二日、隔週休等),也說明加班的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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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2小時內:加班工資為每小時薪資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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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延長2小時:每小時薪資 ×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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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工作:工資加倍給付
這些數字是根據《勞基法》第24條所訂。
小提醒:公司若要排班制或變形工時,也必須依規定辦理報備。
五、休假制度:你該享有的假期不能少!
本契約明訂,所有假期如例假、特別休假(年假)、婚喪假等,應依照《勞基法》和其他勞動相關法規辦理。這代表,當你有結婚、生育、喪親等情事時,依法有請假與領薪的權利。
六、工資與發放:按月全額發放,不得預扣!
工資是契約的核心條款,除了金額外,也應清楚列出發放日、發放頻率與方式(例如每月10日領前月薪資)。特別注意: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這是受勞基法保護的。
七、請假制度:請病假、育嬰假都有法可依
契約中明文指出,請假程序應依《勞工請假規則》與《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例如:女性員工有生理假、懷孕期間的產前假;父母有育嬰留停的權利。
八至十條:資遣、退休與其他規定
這幾條涵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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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雇主終止契約時須依法發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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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符合法定年齡或條件時的退休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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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盡事項:本契約未載明的,依《勞基法》與公司規章補充適用
十一、法律爭議:選定管轄法院保障權益
若發生勞資爭議,本契約選擇「台灣○○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有助於雙方預先釐清爭議處理的程序與地點。
十二、契約份數與效力
雙方各保有契約正本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結語:簽約不是形式,了解內容才是保障!
勞動契約是你與公司之間最正式的法律文件。簽名前應細讀條文內容,若有不明白處可向人資部門、勞工局或專業律師詢問。
勞 動 契 約 書
立契約書人ˍˍˍˍˍ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茲同意聘用____ _君 (以下簡稱乙方)
為其從事勞務之提供,雙方同意訂定下列僱用條款遵守履行之:
一、契約期限:
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僱用乙方為 (職稱:店員),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二、工作內容:
乙方接受甲方之指導監督,從事工作。
三、工作時間:
乙方工作時間每日為八小時,但甲方因季節之關係或換班、準備等之需要,得於徵得乙方同意後,要求乙方繼續延長其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數不得超過十小時,其延長之總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甲方依前項要求乙方延長工作時間者,其延長時間之工資,應按乙方平時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甲方得視業務需要採輪班制或調整每日上下班時間。
四、例假、(特別)休假、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的給假:
乙方每工作滿六日,甲方應給予一日休息,作為例假。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甲方均應給假。
甲方於乙方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按勞動基準法給予乙方特別休假。
五、請假:
乙方在服務期間內得依規定申請或辦理請假事宜,經甲方核准後方得離開工作崗位;病假及偶發事件,不及事先請假時,應委託親友或同事代為辦理,否則一律以曠工論。
事假:請假期間工資不發。
病假:須繳驗公立醫院或診所之證明書,甲方並協助其醫療勞工保險條例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婚假:假期中工資照給。
喪假:祖父母、父母、直系親屬、配偶之喪假,工資照給;但為人之養子女或已出嫁者,如本生父母及本生祖父母之喪,酌給喪假、不給工資。
公假:乙方應政府各項考試或政府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按其實際需要核給公假,假期中工資照給。
公傷假:依實際需要核定其日期,假期中工資,勞工保險條例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未參加勞保者依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各種請假日期之計算,係以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六、工作報酬:
甲方應按月給付乙方工資____元正,於每月__日給付。
工資之調整,按照甲方之人事規定及考績評比辦理之。
七、福利:
甲方應依法令規定,為乙方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乙方於服務期間內,依法享受公司內之各項福利設施。
乙方繼續服務屆法定年限,甲方應准予申請退休,並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給予退休金。
八、契約終止:
乙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
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滿三天或一個月內無故曠工累計滿六天者。
故意損耗機件或損毀公物者。
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甲方所指派之工作或於工作期間對公司內部人員、往來廠商、客戶實施暴行者。
甲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乙方得無條件終止契約:
違反本契約及勞動法令規定致有損害乙方權益之虞者。
對乙方或其家屬有重大之侮辱者。
使乙方與患有惡疾或惡性傳染病患共同工作時。
企圖使乙方為不法或不道德之行為時。
工作場所安全堪虞時。
乙方非因前列項規定而欲終止契約時,至少應於十日前預告甲方,並不得要求勞動基準法所定之資遣費;如未經以上預告逕行終止契約,致甲方生產或工作因延誤而有所損失時,乙方應付賠償之責任。
九、一般約定
因本契約所生之法律糾紛,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理法院。
甲乙雙方僱用受僱有關相互之權利義務,悉以本契約規定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政府有關勞動法令辦理之。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存照。
立契約人
甲 方:
代表人:
地 址:
乙 方: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