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車輛酒駕被吊扣牌照,責任到底在誰身上?【楊忠憲律師】|台北民事律師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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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某公司提供公務車給員工使用,其中一名員工下班後擅自駕車外出飲酒,回程時被警方攔查,酒測值超標。警方依法開罰,主管機關隨即吊扣該車牌照兩年。
公司跳出來喊冤:「我根本不知道他酒駕,也沒允許他私自用車,怎麼會吊我車子的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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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麼說?
最高行政法院在【113年度交上統字第2號】判決中明確指出:
- 車牌吊扣處分的對象,應該是實際酒駕的駕駛人,而非一律針對車主。
- 除非能證明車主明知駕駛人會酒駕而未加以制止,才可以一併懲罰車主,吊扣車牌。
也就是說,如果你是車主,但你不知道、沒授權、也無法預見駕駛人會酒駕,你就不應該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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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是什麼?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主管機關得吊扣肇事車輛的牌照。但第7項也補充,車主如果「明知」駕駛人酒駕而未阻止,就要一併受罰。
關鍵字就是「明知」!如果無法證明你知情,就不能隨便吊你的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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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車主的提醒:
✅ 訂立公司或家庭用車規則,明文禁止酒駕。
✅ 確保有車輛調度記錄,避免員工或親友擅自用車。
✅ 若收到吊扣處分通知,別急著繳罰款,先請律師評估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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