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可以立刻炒你魷魚?這六種情況真的可以! 【楊忠憲律師】民事律師| 勞資糾紛|勞工權益
【一、假資料害老闆誤信】
勞工在應徵時如果故意說謊,比如偽造學歷、工作經驗、證照等,讓雇主以為你符合資格而聘用你,一旦被發現,老闆有權立即解雇你。
【二、打人或羞辱他人】
如果你在職場上打人、辱罵主管或同事、公開霸凌,這類屬於暴行或重大侮辱行為,也可以讓老闆當場解雇你。
【三、犯重罪被判刑】
只要你因為刑事案件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且不能緩刑、不能罰錢了事,老闆也可以依法終止你的工作契約。
【四、重大違反公司規定】
每家公司都有工作規則或內部契約,如果你明知違反還故意去做,而且造成嚴重後果,像是冒名打卡、危險操作機具、拒絕配合調職等,老闆就可以依法開除你。
【五、破壞公司財產或洩密】
故意弄壞公司設備、偷走原料,或是把公司機密(客戶名單、營業策略)透露給別人,導致公司損失的,老闆完全可以馬上終止契約。
【六、無故曠工三天或累計六天】
如果你沒請假、也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天沒來上班,或者一個月內曠職累積達六天以上,也會被視為重大違規。
【老闆不能拖太久!】
法律也有給雇主設下時間限制:必須在知道這些情況後的30天內提出解雇,不能事後才翻舊帳來炒人。
【不是所有錯誤都能立刻被開除!】
如果不是屬於上述六種重大情形,雇主就必須依照《勞基法》第16條,事前預告或給付預告工資,否則就是違法解雇。
【結語】
身為勞工,我們有權利,也有義務。
不要誤以為「老闆不能隨便開除我」就能肆意妄為。
而雇主也要依法行政,解雇前保留證據,依法行事,才不會反被申訴或敗訴。
『法條參考』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