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車站吵架喊「你會死」就算恐嚇?沒受傷、不提告,也要看這些法律界線. 【楊忠憲律師】|刑事律師推薦
新聞背景
依新聞網報導,11月2日上午,一名女乘客在高鐵台中站出站時,因臨時找不到票證,與要求出示票證的站務人員發生爭執。現場保全介入勸阻時遭推擠,警方到場安撫後,通知家屬將乘客帶回;媒體引述警方及高鐵說明,雙方均未受傷,也未提出告訴。
上述是目前報導可確認的經過,不能僅憑片段影片判斷當事人的健康狀況、動機或是否犯罪。本案與旅客權益、第一線服務人員安全直接相關,因此選為本日法律焦點。
核心法律爭點
一、說出「你會死」,不代表一定成立恐嚇罪
《刑法》第305條處罰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的行為,最重可處二年有期徒刑。判斷時,不能只抽出一句話,而須觀察前後文、語氣、動作、雙方關係及現場情境,確認是否在傳達加害的意思,以及是否造成安全上的危害。單純咒罵與具體威脅、口頭禪,法律評價可能不同。
二、公開辱罵是否犯罪,要看完整表意脈絡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罪,但不是讓人不舒服的話都會成立。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要求,須綜合判斷是否故意公開貶損他人名譽、是否超過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並權衡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對服務提出批評,可以是正當表達;持續針對個人人格羞辱,則可能跨越界線。車站雖是公眾得出入的場所,仍須逐一檢驗言語內容與情境,不能直接推論公然侮辱成立。
三、沒有受傷、雙方不提告,不等於所有責任都消失
傷害罪通常須有身體或健康受損的結果,但其他犯罪未必以受傷為要件。《鐵路法》第68條之4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鐵路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是否適用,須確認受影響者的身分、執行的業務,以及行為是否妨害其工作。此外,公然侮辱屬告訴乃論,恐嚇危害安全罪及上述妨害鐵路業務罪,則不以被害人提出告訴為追訴前提。因此,「互不提告」不能一概解讀為「沒事」。
律師建議可採取的三項MOVE
- 先處理票務,再提出申訴。找不到車票時,請站務人員協助查詢購票紀錄及出站程序;對處理方式有異議,可記下時間、地點,循客服管道反映。
- 用具體要求取代威脅與推擠。可以說明不滿、要求主管協助,但應保持距離,避免拉扯、阻擋人員或妨礙其他旅客通行。
- 發生衝突,保存完整經過。當事人及目擊者可保留原始影像、票務資料,請警方協助調閱監視器;切勿僅憑片段影片替他人貼上疾病或犯罪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