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朋友吸毒後說「我可以開」?坐上車也可能挨罰:毒駕新制一次看懂【楊忠憲律師】|刑事律師推薦

laugh新聞背景

立法院於2026年7月28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總統於同年8月17日公布,多數毒駕新制自10月31日起施行。修法重點包括提高罰鍰、吊銷駕照、處罰特定同車乘客,以及擴大沒入車輛。依新制,第一次毒駕,機車駕駛人按最高額處罰12萬元,汽車駕駛人按最高額處罰15萬元,並吊銷駕照。第一次拒絕毒品稽查或測試,罰鍰則提高至27萬元。十年內第二次毒駕,在原最高罰鍰上加罰9萬元;第三次以上,每次再比前次增加9萬元。拒測第二次可罰45萬元,第三次以上每次再增加18萬元。

 

 

heart核心法律爭點

一、沒有肇事,也可能成立毒駕違規

常見誤解是「沒有撞到人,就不算毒駕」。其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針對的是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類似管制藥品後駕駛的行為,不以發生車禍為必要。

如果尿液或血液中的毒品或代謝物達到公告標準,或有其他事證足認施用毒品後已不能安全駕駛,還可能另外涉及《刑法》第185條之3的公共危險罪。依查核日有效條文,基本刑責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行政罰鍰、吊銷駕照與刑事責任,可能同時發生。

二、拒絕檢測,不代表警方就沒有辦法處理

駕駛人不能以為「只要拒測,就不會留下毒駕證據」。新制已將毒駕拒測第一次罰鍰提高至27萬元,並可能伴隨吊銷駕照及車輛沒入。拒測本身就是獨立的違規行為,處罰甚至可能高於第一次毒駕。

三、車不是自己的,也可能被沒入

新制規定,毒駕或拒絕毒品稽查、測試時,使用的汽機車可能依法沒入,不以駕駛人是車主為限。換句話說,把車借給剛施用毒品的人,真正承受財產損失的可能是車主。車主若明知對方有毒駕情形而不阻止,也可能面臨相應責任。

四、同車乘客也不能完全置身事外

年滿18歲的同車乘客,在法定毒駕情形下,可能被處6,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年滿70歲、心智障礙者或汽車運輸業的乘客,則有法定例外。主管機關與媒體說明主要指向「知道駕駛人毒駕仍搭乘」的情形,實際是否裁罰,仍應依個案證據與法定要件判斷。

 

wink三項實務提醒

  1. **發現駕駛人疑似施用毒品,不要上車。**應改搭計程車、請未施用者駕駛,必要時報警,避免自己及其他用路人陷入危險。

  2. **車主不要把車借給狀態異常的人。**若對方意識不清、反應遲鈍或承認曾施用毒品,應收回鑰匙並留下勸阻紀錄。

  3. **不要把拒測當成規避責任的方法。**遇到警方依法稽查時應配合程序;如對檢測方式、採樣或裁罰有爭議,可保存相關資料,再依法申訴或尋求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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