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別人的東西只是「開玩笑」?小心觸法!【楊忠憲律師】刑事律師|台北律師推薦
一、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要件包括:
- 不法所有意圖:明知不是你的東西,還拿走,表示你主觀上有占為己有的意思;
- 竊取行為:實際上動手把別人的東西拿走。
重點提醒:
就算你說是「玩笑」,只要你明知物品非己所有,實際拿走使用或處分,仍可能構成竊盜罪。
二、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毀損他人之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如果你把別人的東西丟掉、破壞或弄壞,也可能觸法。
重點在於:
- 物品是否因此喪失功能或價值
- 是否已無法尋回或修復
例如:把對方手機「拿去丟水溝裡」,即使是惡作劇,也可能構成毀損罪。
三、法官會看你是不是「真的在開玩笑」?
在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下列因素判斷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 你和對方的關係親疏(是否經常互開玩笑?)
- 行為是否明顯超過玩笑的範圍
- 物品有無價值高或無法回復
- 你是否道歉、歸還或賠償
如果被認為只是輕微失當行為,可能不會構成犯罪,或獲不起訴、緩起訴處分,但這都是個案判斷,並非所有「玩笑」都能被接受。
【結語】
偷拿別人的東西丟掉,就算是惡作劇,也可能構成犯罪!
玩笑應有邊界,尤其涉及他人財產權時更不能輕忽。若對方認真提告,你可能面臨竊盜罪或毀損罪的刑事責任。
尊重他人財物,不動手,是對朋友最大的尊重。